第七屆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征集公告
現(xiàn)將第七屆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征集事宜公告如下:
一、評獎年限和獎項設置
1、第七屆魯迅文學獎評獎年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魯迅文學獎設置如下獎項:中篇小說獎、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散文雜文獎、文學理論評論獎、文學翻譯獎。每個獎項獲獎作品不超過五篇(部)。
二、評選標準
魯迅文學獎堅持思想性與藝術性統(tǒng)一的原則,獲獎作品應有利于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有利于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對反映人民群眾主體地位和新時代現(xiàn)實生活,塑造時代新人形象,表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優(yōu)秀作品,予以重點關注。兼顧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化。注重作品的藝術品質。推動文學創(chuàng)新,鼓勵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富有藝術感染力的作品。
鼓勵關注中國當代文學的理論評論作品。鼓勵追求信、達、雅的翻譯作品。
三、征集辦法
1、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由中國作協(xié)團體會員單位、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及有關報刊社、出版社和網站推薦。
2、中國作協(xié)團體會員單位、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推薦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作家的作品,報刊社、出版社推薦本社發(fā)表和出版的作品,網站推薦本網站發(fā)表的作品。
網站推薦的作品須已完成,推薦時須聲明本網站擁有作品的獨家版權。
3、各單位推薦的作品,每個獎項不得超過五篇(部)。
4、有關推薦須經作者明示同意并獲得相關授權。
5、符合參評條件的作者可向上述單位提出推薦參評要求。不接受個人申報。
四、征集范圍
1、魯迅文學獎評選體裁和門類包括: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含小小說)、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詩歌(含舊體詩詞、散文詩)、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文學翻譯。
2、參加魯迅文學獎評選的作品,須于評選年限內由中國大陸地區(qū)經國家批準的報紙、期刊、出版社和網站首次發(fā)表或出版,符合評選體裁、門類要求。單篇作品以首次發(fā)表的時間為準,書籍以版權頁標明的第一次出版時間為準。
3、中篇小說、短篇小說,以單篇形式參評;小小說、詩歌、散文雜文,以成書形式參評;報告文學、文學理論評論,以成書或單篇形式參評;翻譯作品以成書形式參評。
結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內創(chuàng)作的內容須占全書字數(shù)三分之一以上,推薦時須另附列表,注明每篇作品寫作或首次發(fā)表的日期并由推薦單位證明屬實,加蓋公章。
不接受多人合集、個人多體裁合集、合譯與重譯作品參評。
4、中篇小說指版面字數(shù)在2.5萬字以上、13萬字以下的小說;短篇小說指版面字數(shù)在2.5萬字以下的小說;小小說指版面字數(shù)在2千字以下的小說。推薦時須注明字數(shù)。
5、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漢語譯本參評。
五、征集程序及時間
1、各推薦單位到指定網址下載并按要求填寫《第七屆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推薦名單》和《第七屆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推薦表》(包括800字左右作品內容簡介和200字以內作者簡介),并加蓋公章。參評文學翻譯獎的作品填寫《第七屆魯迅文學獎文學翻譯獎參評作品推薦表》并加蓋公章。
下載網址:中國作家網http://www.chinawriter.com.cn。
推薦名單和推薦表須同時填寫紙質版和電子版。
2、以單篇形式參評的作品,推薦單位須提供作品原刊(報)2份及復印件10份;以成書形式參評的作品,各推薦單位須提供樣書12本。翻譯作品除提供12本譯本樣書外另須附原文樣書2本。
所有推薦作品均須同時提供完整的Word格式電子文本。
3、紙質版推薦名單、推薦表和作品樣刊、樣報、樣書及復印件等以快遞方式寄送中國作家協(xié)會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請在快件外部標明參評作品的類別,如“中篇小說”、“短篇小說”等。勿用包裹方式郵寄。
電子版推薦名單、推薦表和作品電子文本,按體裁門類分別發(fā)送至指定的電子郵箱。
4、參評作品推薦截止時間為2018年4月30日,以快遞寄出時間為準。
六、評獎辦公室聯(lián)系方式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土城路25號
中國作家協(xié)會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
郵政編碼:100013
電 話:010-64489989、64489895、64489729
傳 真:010-64221879
聯(lián)系人:趙寧、胡健玲、納楊
電子郵箱:
評獎辦公室:luxunj7@zx.cnwriter.com.cn
中篇小說:luxunj7zp@zx.cnwriter.com.cn
短篇小說:luxunj7dp@zx.cnwriter.com.cn
報告文學:luxunj7bg@zx.cnwriter.com.cn
詩 歌:luxunj7sg@zx.cnwriter.com.cn
散文雜文:luxunj7sz@zx.cnwriter.com.cn
文學理論評論:luxunj7lp@zx.cnwriter.com.cn
文學翻譯:luxunj7fy@zx.cnwriter.com.cn
對各推薦單位和作者的協(xié)作支持,謹致衷心感謝!
中國作家協(xié)會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三:《第七屆魯迅文學獎文學翻譯獎參評作品推薦表》.doc
魯迅文學獎評獎條例
(2018年3月6日修訂)
2018年03月15日00:00 來源:中國作家網
魯迅文學獎是中國具有最高榮譽的文學獎之一,旨在獎勵優(yōu)秀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報告文學、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的創(chuàng)作,獎勵中外文學作品的翻譯,推動中國文學事業(yè)的繁榮發(fā)展。
魯迅文學獎由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辦。
一、指導思想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chuàng)作導向,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出體現(xiàn)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優(yōu)秀作品。
二、獎項設置
1、魯迅文學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2、魯迅文學獎設置如下獎項:中篇小說獎、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散文雜文獎、文學理論評論獎、文學翻譯獎。各獎項獲獎作品不超過五篇(部)。
三、評選范圍
1、 魯迅文學獎評選體裁和門類包括: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含小小說)、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詩歌(含舊體詩詞、散文詩)、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文學翻譯。
2、參加魯迅文學獎評選的作品,須于評選年限內由中國大陸地區(qū)經國家批準的報紙、期刊、出版社、網站首次發(fā)表或出版,符合評選體裁、門類要求。
3、中篇小說、短篇小說,以單篇形式參評;小小說、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翻譯,以成書形式參評;報告文學、文學理論評論,以成書或單篇形式參評。結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內創(chuàng)作的內容須占全書字數(shù)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個人多體裁合集、合譯與重譯作品參評。
4、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漢語譯本參評。
四、評選標準
堅持思想性與藝術性統(tǒng)一的原則,獲獎作品應有利于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有利于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對反映人民群眾主體地位和新時代現(xiàn)實生活,塑造時代新人形象,表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優(yōu)秀作品,予以重點關注。兼顧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化。注重作品的藝術品質。推動文學創(chuàng)新,鼓勵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富有藝術感染力的作品。
鼓勵關注中國當代文學的理論評論作品。鼓勵追求信、達、雅的翻譯作品。
五、評選機構
1、魯迅文學獎評獎工作在中國作家協(xié)會書記處領導下進行,按獎項分別設立評獎委員會。
2、中國作家協(xié)會書記處聘請作家、理論評論家、編輯家、翻譯家和文學組織工作者擔任魯迅文學獎各獎項評獎委員會委員。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
3、魯迅文學獎各獎項評獎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xié)會書記處決定。
4、設立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事務性工作。
六、評選程序
1、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制訂評獎工作細則,經中國作家協(xié)會書記處批準后實行。
2、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發(fā)布公告,向中國作家協(xié)會各團體會員單位、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及有關報刊社、出版社、網站征集參評作品。
3、申報參評的作品,經評獎辦公室審核后公示。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參評條件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4、各評獎委員會委員閱讀本獎項的參評作品。
5、各評獎委員會分別舉行會議。在認真討論的基礎上,經逐輪投票,產生不超過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7、各評獎委員會經充分討論,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數(shù)產生獲獎作品。
8、各評獎委員會實行實名投票。產生提名作品和獲獎作品的投票由國家法定公證處公證。
9、評選結果經中國作家協(xié)會書記處審定后統(tǒng)一發(fā)布,舉行頒獎活動,宣布授獎詞,向獲獎者頒發(fā)證書、獎牌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fā)證書。
七、評獎紀律
1、杜絕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及評獎辦公室成員,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發(fā)現(xiàn)此種行為,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作品的參評資格均予取消。
2、參評者及其親屬、參評作品的責任編輯及其親屬等直接關系人,不得擔任各評獎委員會委員和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參評作品發(fā)表和出版單位的負責人、參評作品的特約編輯、參評作品所在叢書的主編,不得擔任該作品參評獎項的評獎委員會委員。
3、設立紀律監(jiān)察組,監(jiān)督評獎工作。
八、附則
本條例由中國作家協(xié)會書記處制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