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健全中小學藝術教育工作評價制度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建立健全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評價制度,改進美育教學,提高學生的審美和人文素養(yǎng),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關于推進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的若干意見》要求,我部制定了《中小學生藝術素質測評辦法》《中小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辦法》《中小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中小學藝術教育測評制度,是檢驗學校藝術教育成果的重要手段,是改進和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tǒng)籌安排,狠抓落實。要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步驟,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
二、中小學生藝術素質測評,自2015年開始試點實施。教育部將建立中小學生藝術素質測評實驗區(qū),請各省(區(qū)、市)推薦1-2個地市或2-5個縣市作為實驗區(qū),于6月20日之前將名單報送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各地教育部門也要抓好一批實驗區(qū),進一步完善藝術素質測評指標、內容和相關配套政策,發(fā)揮其示范帶動作用。要加大交流力度,及時總結并推廣典型經驗。
三、中小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以學年為單位進行。各地中小學校于9月底前將2014-2015學年《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報表》報至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自評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納入校長考核內容。各地要加強對中小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的指導和管理,要將自評項目作為監(jiān)測教育發(fā)展和考核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教育督導檢查。
四、中小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自2015年開始實施。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按要求逐級報送年度報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于12月底前將2015年度中小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報送教育部體育衛(wèi)生與藝術教育司。各地要把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通過年度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中小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狀況,及時發(fā)現問題,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學校藝術教育工作。
教育部
2015年5月25日
中小學生藝術素質測評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生藝術素質評價制度,了解掌握學生藝術素養(yǎng)發(fā)展狀況,改進美育教學,提高學生的審美和人文素養(yǎng),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藝術素質測評應覆蓋到全體學生。
第三條 學生藝術素質測評應遵循藝術教育規(guī)律,堅持科學的教育質量觀,既關注學生藝術課程學習水平,也關注學生參與藝術實踐活動的經歷;既關注學生的學習成果,也關注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既關注對學生的基本要求,也關注對學生的特長激勵。
第四條 學生藝術素質測評指標體系(見附表)由基礎指標、學業(yè)指標和發(fā)展指標三部分構成。基礎指標是中小學生在校內應參加的課程學習和課外活動;學業(yè)指標是中小學生通過校內學習,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達到的目標;發(fā)展指標旨在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fā)展。
第五條 學生藝術素質測評以分數形式呈現,基礎指標40分;學業(yè)指標50分;發(fā)展指標20分,其中加分項目10分。90分以上為優(yōu)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六條 學生藝術素質測評的依據是學生的寫實記錄、成績評定,同時參考教師評語、學生互評、自我評價等。學校可分年級段組織實施測評工作,測評結果應及時匯總、整理、存檔、上報。
第七條 學校要如實記錄每一名學生的藝術素質測評結果,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初中和高中階段學校學生測評結果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生藝術素質測評情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學生藝術素質納入中小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中小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藝術教育評價制度,充分發(fā)揮評價的引導、診斷、改進、激勵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
第三條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項目包括藝術課程、藝術活動、藝術教師、條件保障、特色發(fā)展以及學生藝術素質測評等。學校應在全面總結本校藝術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填寫自評報表(見附表)。
第四條 自評報表由自評項目、自評內容、自評記錄、自評得分、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六部分構成,學校應根據自評項目內容如實填寫。
第五條 自評結果以分數形式呈現,藝術課程30分,藝術活動20分,藝術教師20分,條件保障20分,特色發(fā)展10分;學生藝術素質測評10分(加分項目)。90分以上為優(yōu)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六條 學校每學年進行一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自評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納入校長考核內容,確保過程規(guī)范、結果真實,不弄虛作假。每年9月底前將《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報表》報至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結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官方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當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內社會對自評報告的意見和投訴,要及時收集、處理,并通報處理結果。
第八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的指導和管理。教育督導部門要對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開展必要的督導檢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中小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藝術教育管理機制,推進學校藝術教育規(guī)范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全面總結本地中小學校(含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藝術教育工作,編制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
第三條 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重點反映藝術課程建設、藝術教師配備、藝術教育管理、藝術教育經費投入和設施設備、課外藝術活動、校園文化藝術環(huán)境、重點項目推進,以及中小學實施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自評制度等方面的情況。
第四條 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應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注重全面客觀收集信息,根據數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總結成績,提煉經驗,分析問題,提出改進的舉措。
第五條 各縣(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將本縣(區(qū)、市)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報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將本地(州、市)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12底前底將本年度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報送教育部。
第六條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研究、分析各省(區(qū)、市)報送的相關信息,編制并發(fā)布《全國中小學校藝術教育發(fā)展年度報告》。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